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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乡贡羊区域公用品牌管理暂行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 为规范东乡贡羊区域公用品牌(以下简称“品牌”)使用和管理,提升东乡贡羊产品质量与市场竞争力,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《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,结合本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“东乡贡羊”,是指在东乡族自治县特定的自然生态环境下,引入的异域品种与本地羊经长期精心选育所形成的优良品种。其产品质量符合东乡贡羊地方标准(“两标准五规程”);东乡贡羊品牌包括“东乡贡羊”特定产品名称和东乡贡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。品牌标识包括“东乡贡羊”文字、图形及组合商标。

第三条 品牌使用遵循“政府主导、自愿申请、依法管理、依规使用”原则,实行公共标识与企业商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。

第二章 组织管理

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品牌保护管理工作,加强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打造和宣传推介,指导做好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及监督管理,做到区域公用品牌共建共享。

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品牌的行政主管单位,负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。委托东乡贡羊协会等开展品牌的申报、注册、授权、监督及推广工作。

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东乡贡羊品牌保护工作,对生产经营许可、加工、储藏、经营等环节的肉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,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。

第七条 东乡贡羊协会负责东乡贡羊地方标准的更新完善、培训推广;负责东乡贡羊的疫病防控、检疫检验、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。

第三章 申请准入条件

第八条 申请使用品牌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;

(二)养殖、生产、屠宰、加工须符合东乡贡羊“两标准五规程”技术要求。(“两标准”:《绿色食品 东乡贡羊产地环境质量评价》《绿色食品 东乡贡羊肉营养品质与安全性评价》;“五规程”:《绿色食品 东乡贡羊质量安全追溯技术规程》《绿色食品 东乡贡羊肉》《绿色食品 东乡贡羊饲养管理技术规程》《绿色食品 东乡贡羊屠宰技术规程》《绿色食品 东乡贡羊肉分割技术规范》);

(三)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及产品质量安全事件,建立并执行规范的饲养管理、疫病防控、兽药使用记录等质量安全制度;

(四)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、绿色食品、有机产品认证之一,并在有效期内;或获得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认证的产品。

(五)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、地方、行业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。

(六)承诺能够接入东乡贡羊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,完整记录养殖、屠宰、加工、储运等环节信息,实现产品全过程可追溯;

(七)自觉遵守品牌管理规定、维护品牌形象、无知识产权侵权及严重失信行为记录。

第九条  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申请品牌:

(一)停业、转租或闲置半年以上;

(二)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件,或有重大质量投诉,经查证属实的;

(三)近3年内产品在县级及以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、专项抽检和监督抽查等工作中有不合格记录的;

(四)养殖生产、屠宰加工等环节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生产资料、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农业投入品;

(五)有其他不符合区域公用品牌申请管理条件的。

第十条  申请程序:

(一)申请人向东乡贡羊协会提交使用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(包括营业执照、资质、产品检验报告等);

(二)东乡贡羊协会组织专家和业内骨干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并进行现场核查;

(三)审核通过的,由东乡贡羊协会与申请人签订《东乡贡羊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承诺书》,授予品牌使用权,并进行公示;

(四)申请人按规定使用品牌标识,纳入统一质量追溯管理,接受社会各界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管。

第四章 使用规范

第十一条  品牌标识仅限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产品包装、宣传材料及经营活动中,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或用于非授权产品。

第十二条  使用者应规范印制品牌标识,确保标识清晰、完整,不得擅自修改标识的文字、图形或组合。

第十三条  东乡贡羊协会负责对品牌使用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,定期开展产品质量抽检和督查,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责令整改。

第十四条  品牌使用权不得转让、出租或抵押。使用者名称、地址、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,须及时报备并重新审核。

第十五条  使用者应建立生产销售台账,记录养殖、屠宰、加工、销售等环节信息,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,接受监督检查。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确保经济效益、生态效益、社会效益同步提高。

第五章 奖励惩罚与资格取消

第十六条  被授权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已授权主体使用资格。

(一)未经授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及近似商标的;

(二)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使用权的;

(三)擅自扩大品牌使用范围或违规转让使用权的;

(四)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,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;

(五)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环保问题的;

(六)其他影响品牌声誉情形的。

第十七条  对严格遵守本办法、产品质量稳定、市场信誉良好、有示范引领和联农带农成效的使用者,协会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培训、展会、评优活动,并给予政策扶持。

第十八条  鼓励社会各界对品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,对举报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,给予适当奖励。

第十九条  对擅自使用或仿冒品牌标识的,或通过其他行为,对品牌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害的企业、个人或其他组织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第二十条 对品牌的名誉发表不当言论、不实信息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产生实际损失的,依法追究责任。

第六章 争议解决

第二十一条  使用者与主管部门之间发生争议的,可通过协商、调解解决;协商不成的,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二十二条  本办法由东乡贡羊协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三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试行期两年,试用期内,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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